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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身份VS美国税务身份_税务筹划的前提

随着CRS的普及,但更重要的是中国近年来税法的改革,境内的高净值客户对于税务筹划的关注度越来越高。但是,所有税务的前提,是要做好税务身份的定位。不同国家的税务身份,对于税务筹划的方案就是不一样的。

中国税务身份VS美国税务身份_税务筹划的前提

本文,就是分享和科普关于中国税务身份、美国税务身份的定义。

中国税务身份的定义:

2019年1月1日实施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在一定程度上修订了中国税务居民的定义,但仍然保留了构成中国税务居民的两类标准:

第一类为“有住所个人”,即“住所标准”,

第二类为“无住所个人但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即“居住时间标准”。

只有在第一类标准不满足的情况下,才会适用第二类标准来认定。

针对虽有境外身份(包括境外国籍或永久居民)但主要生活重心仍然在中国的高净值人士而言:

如果他们根据第一类标准被认定为是有住所个人,那么即使他们严格控制在中国的居住时间(即一年中不超过183天),他们仍然会被认为是中国税务居民。

因此,此处的关键问题是什么情况下高净值人士会被认为是“有住所个人”。

举例:

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而根据国税发〔1994〕089号文,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1)如果一个高净值人士虽然取得了境外身份,但若其因为中国户籍关系、家庭或经济利益关系而长期习惯性居住在中国境内的话,该个人很可能会被认定为是“有住所个人”。一旦符合了“有住所个人”的标准,即使该个人每年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83天,其仍然会被认定为中国税务居民从而其全球收入需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提到的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应当结合个人情况综合判断,不能仅仅因为他在中国有户籍或者有房产而被直接认定为“有住所个人”。

2)通常来说,如果高净值个人的配偶、孩子均居住在境外,同时财产、工作、社会关系等都主要位于中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话,即使高净值个人仍然保留中国国籍,此时该个人被认定为是有住所个人的可能性会非常低。换句话说,构成无住所个人(即排除第一个认定标准)的条件通常是指个人因家庭(比如配偶、子女在海外定居)、工作(受雇于境外公司或主要在境外经营)等原因而在境外习惯性居住,仅持有境外的身份是远远不够的。

美国税务居民的定义:

美国FATCA,即ForeignAccountTaxComplianceAct,《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以下简称“肥咖条款”)。肥咖条款的目的在于追查美国税务居民在全球范围内的逃税行为,要求全球金融机构向美国通报美国税务居民在海外的金融信息。

如果被认定为美国税务居民,那么该人除了其全球收入需要在美国进行申报应税之外,还需要按要求披露其个人在非美国境内的金融资产、银行账户、控股公司股份等信息。那么从个人的角度出发,什么样的情况下就会被认定为美国税务居民呢?

1)美国公民

一般来说,所有美国公民都被自动视为美国税务居民。

2)非美国公民

对于非美国公民(外籍个人)而言,需要通过一些判定规则来确定是否为美国税务居民。

当满足以下任何一项测试时,非美国公民将被视为美国税务居民:

绿卡测试(GreenCardTest)实际居住测试(SubstantialPresenceTest);绿卡测试

一般来说“绿卡”持有人。美国税法规定,只要个人未主动放弃“绿卡”身份,或“绿卡”身份未被美国移民局USCIS撤销,或“绿卡”身份未被美国法院依法终止,该人就被视为美国税务居民。

但是,因为中美两国有避免双重征税协议(AvoidanceofDoubleTaxation,简称DTA)。绿卡身份的人士,如果主要居住地和资产利益都在中国,也可以申请非美国税务公民。

实际居住测试

满足“实际居住测试”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在任何日历年度内,

在美国停留时间不少于31天;当年和过去两年,在美国停留时间不少于183天。第二条中的停留时间计算方法如下:

a.当年在美国停留的全部天数,加上

b.前一年在美国停留天数的1/3,加上

c.在前一年在美国停留天数的1/6。为了更形象化的说明“实际居住测试”的时间计算方法,请见以下案例:不计入“实际居住测试”的测试天数的情况

即使个人在美国境内,以下五种情况的天数不计入“实际居住测试”的测试天数:

1.从加拿大或墨西哥的住所到美国上班,那么往返美国工作的这些天数不计入测试天数;

2.个人过境美国并在美国中转停留不到24小时,那么这一天不计入测试天数;

3.个人作为从事美国与外国之间运输的外国船只的船员停留在美国,那么这期间的天数不计入测试天数;

4.个人因出现临时医疗情况而无法离开美国,那么由此产生的停留天数不计入测试天数;

5.个人作为特殊人员期间的天数

“与他国关系更紧密”的例外情况

即使个人满足上述实际居住测试的所有标准,如果出现“与他国更紧密”的例外情况(CloserConnectionException),该个人可被视作非美国税务居民。该例外情况要求个人在报税当年,实际居住美国的时间少于183天,同时,在其他国家或地区(一个或多个)纳税,那么,如果该个人可以证明与其他纳税国家或地区的关系比美国更紧密的话,个人可以被视为非美国税务居民。这里的“更紧密”并没有硬性要求。美国税务局将根据每个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做出综合判断,包括家人、资产、社会关系等情况。

对于很多境外有资产的高净值客户,在考虑税务筹划之前,更应该考虑的是中国税务压力和国外的税务压力,自己更喜欢哪个国家的税务身份。

才能给出最合适的税务筹划的方案!

2014年提出的全球CRS(共同申报体系),再到这两年中国个税改革、个税APP成立,前段时间深圳市政府为了控制房价,直接开口房地产税随时都可以开始,只是还没想好在什么时候推出。。。

因此,提前做好税务筹划,是高净值客户对自己最好的资产保障,也是更为理智的决策!

~期待垂询与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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